地质勘查行业驱动与影响因素分析
doi: 10.20008/j.kckc.202505032
孙紫坚1,2 , 刘泽群3,4 , 卫晓锋2 , 张守林1 , 陈自然1 , 周亦1 , 戚麒1
1. 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12
2. 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1304
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4. 北京中矿连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86
基金项目: 本文受中国工程院战略资源与研究项目(2023-XZ-71-02)资助
Analysis of positive driving forces and influence factors in geological exploration industry
SUN Zijian1,2 , LIU Zequn3,4 , WEI Xiaofeng2 , ZHANG Shoulin1 , CHEN Ziran1 , ZHOU Yi1 , QI Qi1
1. Beijing Institute of Geology for Mineral Resources Co., Ltd., Beijing 100012 , China
2. Sinorex Resource &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Co., Ltd., Beijing 101304 , China
3.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100038 , China
4. Beijing Zhongkuanglian Consulting Co., Ltd., Beijing 100086 , China
摘要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矿产资源基地具有资源和环境双重社会属性。正向驱动机制和多维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平衡,决定地质勘查行业可持续性发展。一方面,国家在地质勘查找矿战略规划、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保障、绿色勘查技术支撑应用3个方面形成对地质勘查行业的正向驱动机制,体现矿产的资源属性价值,2024年全国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超过1400个,创近10年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生态红线保护要求、涉矿部门管理特点、考核约束有限和权益分配不均衡四个方面强调环境效应,形成多维影响地质勘查工作可持续的因素。2022年云南省注销矿业权1095个,部分地方政府不新设矿业权或不延续矿业权,部分区县合法登记的矿业权能正常勘查不足 20%,地质勘查工作的隐形阻力突显。研究提出了精细管控、合理分权、权益优化3个建议,为地质勘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借鉴。
Abstract
Mineral resources serve as the foundation fo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Mineral resource bases exhibit dual socio-environmental attributes, where resourc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coexist with ecological disturbanc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geological survey industry is essentially determined by a dynamic equilibrium between positive driving mechanisms and multidimensional influencing factors. On the one hand, geological surveys are nationally supported through strategic planning for mineral prospecting, legal safeguards for mineral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the adoption of green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 ensuring the rational and efficient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The strategic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potential has been prioritized, with over 1, 400 strategic mineral prospecting blocks delineated nationwide by 2024. This represents a decadal peak in exploration target demarcation, surpassing all recorded benchmarks since 2014. On the other hand, four factors-ecological red-line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administrative complexities among mineral-related departments, limited regulatory constraints, and imbalanced rights-and-interests distribution-generate multidimension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sustainability of geological surveys due to their environmental effects. 1095 mining rights were formally decommissioned in Yunnan Province in 2022. Certain local governments have failed to establish new exploration licenses or renew existing mineral tenure. And fewer than 20% of legally registered exploration licenses in selected districts and counties maintain operational viability for standard geological exploration activities. Invisible resistance to geological exploration work is highlighted. This study proposes three recommendations: precision governance, rational de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and optimization of rights-and-interests’ mechanisms. These aim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ferences for adv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geological exploration.
0 引言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近年来矿产资源的消费量逐年攀升,2022 年,中国铁、铜、铅、锌、钴、镍等 37 种矿产资源消费量位居全球第一,而中国多个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人均储量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大宗的铜、铁、铝,人均储量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8.7%、70.3%、24.7%,铌、镍、锆、铂族、钴、铬、铜和石油等10种矿产资源对外依赖度超70%,金、铁、锂、硼和银等5种贵金属资源对外依存度为50%~70%(吴巧生等,2023)。近年来中国矿产和地质勘查投入却呈下降趋势,2012— 2021 年,中国矿产勘查投入下降 60% 以上,社会资本降幅更是达到 85%,地质勘查投入并没有适应矿产资源供给安全保障的需要。2018—2022 年新发现矿产地为年均 106处,远低于 2006—2010年的年均567处。由于地质勘查和矿产勘探工作具有长周期、持续性特点,因此,一旦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受到威胁,现有地质勘查工作投入无法短时间解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威胁。
前人针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影响因素,做了大量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温子龙(2020)从区域矿业发展角度总结了河北省铁矿行业铁矿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偏低、项目审批程序有待简化、矿山企业税费偏高和产业发展定位不明等问题。金枫等(2024)从矿业企业角度提出目前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仍存在智能局部化、信息孤岛化、协同水平低和资源利用水平低等。唐珏(2022)认为矿产资源大量开发,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负担,提出矿业经济发展走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发展之路尤为必要。地质勘查工作的驱动机制和其他影响因素对比薄弱,缺乏系统、多要素的评价过程,导致地质勘查活动停滞的认识和剖析存在片面,过多强调客观环境因素,忽视内在的机制阻碍。
地质勘查工作呈现波动态势,与矿产资源基地具有资源和环境双重社会属性密切相关。地质勘查工作处于资源开发利用的先导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基于对矿产资源基地的资源和环境属性的认识差异,会对地质勘查行业发展形成正向驱动与多维影响,甚至制约,其中正向驱动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对矿产资源的资源属性价值的一种认可与支持(刘烜,2023),影响制约主要表现为执行层面对矿产资源基地的环境效应的一种关注与忧虑(葛振华等,2024)。正向驱动和多维影响之间动态调整的频率会直接影响地质勘查行业工作发展的效率。因此,正确认识和看待二种属性价值功能,对地质勘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从整个地质勘查行业角度出发,从矿业政策、矿业管理规章制度、生态环境管控法律法规、地质勘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矿业市场等内、外在多方面总结了地质勘查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正向力和反向力。
1 强调矿产资源基地的资源属性价值,形成地质勘查的正向驱动机制
1.1 国家制定颁布长期的找矿战略规划,呈现出长序的正向的政策驱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能源资源安全,视其与粮食安全问题同等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中国“富起来”“强起来”的时代背景下,矿产资源关乎整体工业体系的饭碗(翟明国和胡波,2021聂宾汗和陈甲斌,2023王佳佳等,2023)。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实施了石油会战、铁矿会战等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近年来,国家实施大型的中长期找矿战略规划,形成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向支持力(常斌等,2021)。2011—2020年中国实施了为期10年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发现了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区,主要矿产保有资源量普遍增长,保障了中国资源的可持续。2021年起,中国开始启动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强化了基础地质工作,突出紧缺战略性矿产,铜、铝、铁等大宗矿产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大量“非矿”资源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部分矿种的矿产勘查取得重要进展(杨建锋等,2024),2024年全国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超过1400个,创近10年历史新高。
国家投资带动资源大省的投资热情,相继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地质找矿支持力度。例如,2024 年 9 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 《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大地质找矿支持力度、强化探矿权绿色勘查快速勘查、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勘查开发、健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建立地质找矿激励约束机制和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等等,发挥资源大省的经济驱动要素,保障国家的战略资源安全和推动国家的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国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形成正向的保障驱动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根本,也是矿业产业或地质勘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围绕矿业依法合规的发展,国家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为矿业用地在法律层面提供充分保障。一是从国土空间规划尺度上,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一张蓝图;二是通过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增加矿业用地的供给,丰富供地方式;三是法律层面保障国家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收;四是明确可以临时用地;五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将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由原来的首设证载面积的 25%,修改为延续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 20%,与矿产资源的勘查的长周期性相匹配。深化矿产资源出让和管理改革,全面实行竞争性和净矿出让,对已设采矿权深部或周围分散资源,且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在 300 m 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增加矿业权流动的公平性、市场性和开放性,全面推行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申请在先基本退出历史舞台,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 “无偿行政审批”→“无偿行政审批为主,竞争性出让为辅”→“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申请在先、协议出让为辅”的不同阶段,逐步形成科学有序、依法合规的流转规程。《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对 144 个矿种在矿产品开采销售后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降低了拿矿成本和探矿权取得门槛(葛振华等,2024)。《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取消了综合勘查的矿种限制(除特殊情况外),鼓励“就矿找矿”,明确采矿权人可在不必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下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
1.3 国家制定地质勘查工作转型技术规范,提供正向的技术驱动
矿业开发活动以及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会不同程度地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扰动及影响,甚至是损害,如土壤重金属污染、水资源污染和缺失、生物多样性损害、地质灾害频发等,为实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处,地质勘查工作转型迫在眉睫(李芙蓉,2020),绿色勘查技术方法和矿山生态修复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应用,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高效执行,提供正向支持(强海洋,2023陈浮等, 2024汪传信等,2024熊靓辉等,2024)。
2024年7月3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绿色勘查的实施方向和路径,确保高质量完成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矿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绿色勘查实现了从局部到整体、从被动到主动的完美嬗变,不仅成为了地质领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地勘单位在此背景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举措(王双明等,2023岚蓝,2024)。
中国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损毁、谁复垦”“边开采、边治理”等基本原则。同时,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制度。一批针对不同能源和矿产资源(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 项目的矿山生态修复国家标准陆续发布,尤其是针对正在生产矿山,不断补充和完善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填补了该领域空白(侯金武和余洋, 2023)。同样,国家加大中央层面的矿山生态修复奖补资金,截至 2023年 12月,中国先后设立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重大专项,形成了一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先后在福建、四川等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以及生态区位重要且生态问题突出地区实施了 11 个示范项目,累计修复治理面积达1.49万 hm2
2 关注矿产资源基地的环境效应,引发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的多维影响
2.1 生态环境管控与地质勘查实施间缺乏系统性协同机制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度,而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管控与地质勘查工作实施之间的统筹协调,表现为:(1)生态红线管控严格要求、自然保护区建设逐渐扩大、国家公园体制建立,2016年国务院新增加240个县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数量达到 676 个县级。 2013—2017 年,国务院新增设 100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合计总数增加到463个。同时,强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负面环境效应和法律约束。随着生态环境管控的要求提升,一段时间内,各类生态保护区内的地质勘查统筹协调工作基本停止,呈现全面一刀切的现象。原国土资源部发文启动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2017 年,内蒙古、青海等省份先后出台文件,强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退;广元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 28宗矿业权(包括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 7宗矿业权)全部退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导致矿产勘查、开采空间不断减少,矿产勘查开采环境成本不断增加,矿产勘查开采环境约束力度不断加大(郭琳琳, 2018)。(2)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愈加严格和供地计划指标的偏紧,以及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基础设施项目的大幅增加而导致的大量用地需求矛盾,导致对许多矿山企业来说,用地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红线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逐步提高矿产资源需求重视程度,生态红线管控与地质勘查工作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在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重大建设开发申请审批时会尽量规避红线,但是一些潜在的影响仍旧存在:(1)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对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面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阶段性矛盾,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采取不新设矿业权或不延续矿业权的做法,造成某地连续 10 年未设置新矿业权,某市自 2018 年起 42 个萤石采矿权至今无法延续,由此规避各类管理风险,表现出管理简单粗放、缺乏精细化。同时,部分基层单位排斥矿业勘查开发,区县合法登记的有效矿业权能正常勘查开发的矿业权不足 20%。如某地自 2008 年经过多轮整合,将 100 多个煤矿通过资源整合为 2 个,实际开采 0 个。最终造成大量合法有效的矿业权处于呆死状态,甚至个别将矿业视为洪水猛兽,强调地区以无矿为荣,争创无矿县等激烈行为。(2)各地生态红线范围划定与实施管控的进程差异以及生态红线内的有限度的矿业活动管控要求不同,对地质勘查项目的设立造成不确定性。(3)各地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但人为活动管理细化不足,不同省份的管理制度和清单的模糊,对地质勘查项目审查执行带来不稳定性,导致地质勘查工作是否可以实施,存在巨大的差异。(4)《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开展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工作,但尚未出台相应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要求 (刘艾瑛,2022),如目前三线划定区域内及毗邻区,缺乏详细的地质勘查工作边界界定,导致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仍存在“环境保护优先于一切”的现象,保护区内矿业权严格禁入或已有矿权被清理的 “一刀切”的情况(张凤仪和冯聪,2024)。
2.2 涉矿管理政策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
地质勘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会造成扰动,如对林地、草地、耕地等分布区的占用和局部的破坏,因此,现有的勘查活动需相关其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造成矿业行业主管部门多、管理层级多、立法混乱、程序复杂的特点,导致地质勘查活动实施中,需经过储量评审备案、划定矿区范围、可行性研究等13个步骤,才可以获得采矿许可证。要进行开发生产,需经过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等不少于 10 个节点,才能投产。不同涉矿的矿管部门对矿业开发活动的恐惧与忧虑心态,导致各管理部门在政策执行和管理方面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表现为:
(1)矿业权授予与矿业用地取得及矿业用地使用权与土地物权设置缺乏协调、矿业用地供给方式与期限不够灵活、矿业用地取得与土地利用规划缺乏衔接等,从而导致虽能取得矿业权,但无法行使权力。更有甚者,如果强行探矿或采矿,轻者则被行政处罚和叫停,重者则公安机关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非法采矿罪而立案侦查。
(2)受宏观政策不一致的显著影响,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限制出现反复变化(葛振华等,2024)。例如,国家或者上级政府强调“环保风暴”,地方政府就强调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约束力度;安全督察压力出现,地方政府又部署加强安全工作,导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过度提高,片面强调要求一切为安全让路;当经济发展指标滑坡了,又转而不断加快经济发展,确保经济指标全面完成,对地质勘查活动又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支持。导致相关部门更多强调部门职责而不顾大局,出台的部分政策之间缺乏系统性和统筹谋划,碎片化、简单化、随意化和“一刀切”倾向比较严重,让企业陷入了一头雾水、不知所措的境地,影响潜在的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例如煤炭行业,多年来反反复复,一会儿扬“煤”吐气、牛气冲天,一会儿 “跌跌”不休、无人问津。同时,在砂石行业,因环保和安全等原因,各地相继关闭了一大批砂石矿山,最终导致许多地方砂石紧缺,严重影响了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相关部委和各地又纷纷出台鼓励支持政策,砂石行业又陷入了产能全面过剩。
(3)矿业开发收益分享分配不同,收益获利机构与风险承担部门对地质勘查工作形成不同认识。根据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和治理,而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大都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彭耀辉等,2024),市场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的有效政策,仅有少量的社会资本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治理资金存在缺口,成为矿山生态修复的制约瓶颈。据遥感调查监测数据,截止 2018年底,全国矿山开采占用损毁土地约 360万 hm2。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占用损毁土地约134万 hm2,历史遗留矿山占用损毁约 220 万 hm2,增加了主管部门的资金压力,导致对地质勘查项目的消极审批。
2.3 矿产资源的负债表考核宽松,监管约束力有限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管理的手段,国民核算账户增加了资源环境因素,对区域或部门在核查时点间所拥有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自然资源资产状况进行估算和反映,属于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外在表现形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联系,要求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森林、水资源(李小慧等,2021李玉文等,2022),而对于矿产资源,仅对于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以探索编制矿产资源的资产账户,并无强制性要求,目前在各试点地区,仅杨艳昭等编制的承德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包含矿产资源(史丹和王俊杰,2020)。因此,矿产资源的资产负债考核对主管部门的约束力有限。相反,其他行业和国家中,突出经济的调控手段和惩治措施,强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使用付费、损害内部化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的较为成熟的重要手段,但总体来说,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实现自然生态空间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马永欢等,2017)。
2021年起,中国开始启动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央层面对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但一些地方对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具有显著差异,只有个别省市自治区(如贵州、新疆)支持矿业勘查开发,很多省市自治区对矿业勘查开发持谨慎态度,有的观望,甚至排斥。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其一矿产资源的资产负债考核对主管部门的约束力有限;其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开发企业和当地居民(包括受影响的移民)等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分配。按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由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但自然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补偿费占整个补偿费总额 25% 以下(林爱文等,2021)。然而,根据现行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矿产资源的类型和规模增大,相应的资源税及其他税收会更多上缴至高一级的政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及居民只能通过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的方式享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因此矿产资源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转移支付的方式和金额会存在不同的差异,造成当地政府部门及居民获得感存在偏差,对矿产勘查及矿业开发活动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赖丹和边俊杰,2012曾明和廖瑾莹,2015刘璐,2016宋福春等,2023)。因此,在无约束性考核管理机制下,部分经济利益分享较少且承担风险较高的部门,更易形成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的消极影响因素。
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要求下,许多企业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也注重到维护企业与资源所在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加强 ESG等社区关系建设维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对当地农牧民进行以货币为主等形式的补偿方式,而补偿多少、以何种形式补偿等问题仍然是资源开发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不断博弈的焦点(廖宇锟,2024)。
2.4 商业性地质勘查的现状,降低矿业勘查活动的积极性
中国地质勘查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两类,公益性调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政策,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是一种由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享受投资权益,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企业经营行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面临困难最多(李颖等,2019; 崔祖霞和王俊, 2023),也是同国家整个经济改革进程差距很大的一个领域,总结国内商业性地质勘查主要有五方面困境:
(1)融资困难,投资资金无法保障。中国 90% 以上矿业投资和技术公司均属于初级矿业公司,其主要资产是探矿权,但是该阶段的探矿权多没有明确资源量和价值,无法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同时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探具有长周期的特点,与国内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差距巨大。相应的该类初级矿业公司很难获取银行贷款,也无法类似海外通过股市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因此投资能力严重不足。
(2)机制不全,无法实现有序流转。企业通过发现的优质资源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进行开发的资本筹集机制缺乏,造成地勘单位虽拥有强力的勘查技术能力,但是技术与资本的割裂,无法支撑其可持续发展,地质勘查工作断续,降低投资效益。
(3)见效周期长,短期利益无法保障。以国内大型铜矿为例,从获取可开发矿权至投产至少需要 7 年时间,包括从勘探阶段的时间投入,周期就更长,短期经济利益的保障非常关键。
(4)技术可靠度不高,报告公信力受到质疑。国内地勘技术报告主要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无公开的报告编制发布和诚信体系约束,出现两种负面的情形:①项目业主及投资人编造虚假地质成果资料;②勘查单位找矿效率和效果不佳,投资浪费极大地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积极性。
(5)地勘单位转型发展缓慢。地勘单位实行企事分类改革,运行体制保留事业体制下的企业化管理,国家实行经营性资产统一监管。受制于事业经费担保下的市场化竞争性经营活动的限制,无法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事企不分、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管理体制,制约了地质勘查要素流动和市场化配置,降低地质勘查技术单位的运营效率。
20 世纪末,服务矿业勘查的矿业权评估、法律咨询等机构开始建立,构建基础的市场服务体系, 201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评估准则,但是,尚未形成规模化、系统化的体系。地质咨询目前仍然局限于个别专家受邀而往,亦未形成市场规模,矿产勘查服务市场的发展仍有很大的空间。目前中国矿产勘查服务存在的几个短板:(1)地质咨询服务短缺。(2)矿产储量估算短板:①储量估计专业化亟需提上日程;②储量估算中的旧观念有待更新;③储量管理不能没有储量。 (3)探矿权资产价款评估短板:①资源量直接参与收入法评估的依据不足;②探矿权资产价值评估的产业链太短。(4)中介组织及诚信体系不健全。地质勘查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目前地质勘查服务的供给侧结构不均衡,大量地质咨询、财务咨询、矿业权评估、注册地质师缺乏专业背景,导致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投资者难以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潜在收益,导致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评估依据,增加了投资风险,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李晓宇等, 2024)。
3 政策建议
基于矿产资源基地的资源和环境双重社会属性,平衡地质勘查过程中的正向驱动力和多维影响,推动地质勘查工作的可持续、绿色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避免单一、简单粗放的管控。加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和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比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平衡点,避免过度环境保护忽视经济发展基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管控与地质勘查工作的阶段性需求适度匹配,降低地质勘查工作的阻力。
(2)合理界定管理边界,减少地方政府对地勘工作的阻力。综合矿产资源的战略价值和经济效益,对不同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权限合理界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需重视中央的集中管控,一般性的矿产资源需要充分考虑现地管理,避免中央集权管理或者简单彻底放权,优化中央—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委托-代理中的纵向管理边界,减少层层重复审批,降低地质勘查工作的制约影响。
(3)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格局,降低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的阻力。矿业收益合理分配,地质勘查经费稳定投入,有助于地质勘查、科研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生态修复经费投入,有助于生态环境治理和社会公众认可;多样的社会反哺投入方式,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矿业开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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